教育部業將4月20日訂為「性別平等教育日」,並已納入112年「紀念日、節日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日」一覽表
- 為引導學校在政策規劃、學習環境與資源、課程教材與教學、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防治等各面向整體推動,以建構性別友善校園環境,進而擴及影響力至家庭及社會。使各級學校師生重視性別平等教育之推動,教育部特訂定性別平等教育日,以期透過課程與活動等教育連結,建立教職員工生性別意識,深化性別平等教育在校園之實踐。
- 屏東縣立高樹國民中學89年4月20日發生葉永鋕事件,引起臺灣社會對於性別教育討論。學校教育體制應對於不同性別特質或性傾向的學生加以尊重,並保障學生學習之安全環境,故原「兩性平等教育法」案,在93年制定公布為「性別平等教育法」。希望透過性別平等教育法,促使學校注意性別弱勢者處境,以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,爰將4月20日訂為性別平等教育日。
本資料來源:111年8月4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97933號